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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25〕136号
2025-12-19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25〕13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修订了《浙江省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26号)和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充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补助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满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开展政策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分配方案和整体绩效目标审核、资金下达,监督核实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指导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省医保局负责具体实施补助资金预算编制、提出分配方案建议、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设置,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并对其难以负担的个人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适当向山区海岛县等困难地区倾斜,纳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范围。

补助资金重点保障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因病致贫等(以下简称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对象。

第五条 分配原则

(一)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取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二)保障重点,绩效挂钩。重点保障困难人员和山区海岛县等困难地区,实行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救助需求因素、财力系数、绩效调节系数,根据因素对各地予以补助。财力系数主要反映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绩效调节系数主要反映市县工作进展及其成效。

救助需求因素分为一般救助需求因素和特殊救助需求因素。一般救助需求补助主要根据某地特困、低保、低保边缘人数和规定救助比例、医疗救助支出情况分配。特殊救助需求补助主要考虑山区海岛县等困难地区倾斜支持,占当年预算总额比例一般不高于5%。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医保局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前下达各地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数原则上不低于前一年度执行数的90%,并在每年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本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省财政厅报告。各地医保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医保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当在预算年度内按序时进度及时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疗救助资金拨付专户后,具体使用按照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医保部门统筹省级以上财政资金,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合理安排收支预算,控制基金结余规模。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医保局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加强补助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健全补助资金绩效指标体系,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指导各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省医保局组织实施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按规定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医保、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绩效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及所涉有关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医保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机制,加强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调度和监管。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医保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计、纪检监察、上级财政、上级医保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财政、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救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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